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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涉讼问题的初步探讨

2002-10-13 8:37 石洪萍 王雨魂 【 】【打印】【我要纠错
  一、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成因
 
  (一)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许多不尽合理的要求
 
  一方面,某些政府部门在使用审计报告时,认为目前的标准式审计报告过于简单,要求从审计报告中获取更多的信息,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审计目标和专门审计的合规性目标、一般目的审计和特殊目的审计的区别,出台了一些与独立审计准则相违背的法规,造成了混乱。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传统法律责任仅限于合理确认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并不保证发现所有的错弊。会计报表的真实、合法、完整性仍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但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团仍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所有错弊,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经营破产可能性、违反法律行为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事实上,由于审计时限、审计方法和审计抽样技术的制约,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的舞弊是不现实的。 

  (二)注册会计师因自身的原因惹来官司 

  注册会计师可能由于违约、过失、欺诈行为引起诉讼。所谓“违约”,主要指注册会计师未能达到合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负违约责任。比如,违反保密协议,不能按时提供审计报告等。所谓“过失”,是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缺少应具有的合理谨慎。其中,“普通过失”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对特定审计项目取得必要的、充分的审计证据等。“重大过失”,是指丧失起码的职业谨慎,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审计不以《独立审计准则》为依据可视为重大过失。所谓“欺诈”,指注册会计师以欺骗和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比如,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误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注册会计师违约、过失、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可能被判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消;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依法判处一定的徒刑,同时并处的民事责任往往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破产关门,相对来说,在实践中较为少见。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欺诈则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的规定滞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民事纠纷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案日益增多,而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主动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事件则相对较少。目前,我国的许多重要经济法律法规,如《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有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内容较多,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缺乏。比如,新近颁布的《证券法》规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责任人如何认定等问题没有进行说明,这给相关诉讼案的立案和判决带来了不确定性。 

  二、注册会计师避免或减少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乍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克服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可以使注册会计师坚持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自觉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并要求每个人、每个部门都严格遵守,可使注册会计师按照标准执业,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避免因某个人、某个部门的原因带来重大损失。           

  另外,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对存在重大错漏报的会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漏报的会计报表发表的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可以用审计风险来衡量。在“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的模型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是注册会计师无法控制的,只能在评价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斤,通过降低检查风险,便整个审计风险降低。严格遵循专业标准要求,可以使注册会计师通过实质性测试把检查风险控制在理想水平。在实践中,很多人不遵循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计划,往往是一接受委托,就立即开始审计,造成前后脱节,质量难以保证。又如,准则要求必须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来降低风险,但由于效率和效益的权衡注册会计师往往不能做到这一点,这可能给将来留下隐患。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它是确定双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重要文件。公众往往期望注册会计师能找出报表中所有的错误和舞弊,误认为注册会计师能对报表作出绝对保证。“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了被审计单位才是报表的真实、合法、完整性的负责人,这样,可使注册会计师避免一一些不必要的争议。注册会计师界应注意向公众正确介绍自身作用和应负责任,帮助和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分清审计责任、会计责任,避免因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就客户的非法要求,编制、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 

  (二)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在很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能发现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缺乏足够的审计实践经验,不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仅凭对方提供的会计资料,就可能发现不了错误。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另外,中外历史上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都集中在宣告破产被审计单位,因为股东和债权人总想通过起诉所有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来尽可能取得补偿。因此,对那些陷入财务困境的审计单位位要特别注意,同时注意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品行是否正直诚实,管理人员是否有虚饰报表的可能性,避免掉入管理人员的陷阱。 

  (三)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损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按照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如要求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取风险基金数额不少于业务收人的10%,并撮不低于30%的税后利润,作为共同基金,特别是对于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注册资本、风险基金及事业发展基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四)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我国司法部门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的还是处理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法律,对审计准则不够重视。这与发达国家的做法有很大区别。应创造一定的环境条件,在进一步充实完善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的前提下,使审计准则成为司法判断的根本依据。 

  (五)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水平 

  任何国家和地区,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屈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才水平和组织机构设置的科学化程度。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行业管理规范,制定了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规范,为行业自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要求来看,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发展。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能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其中应加强对各会计师事务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的情况、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协同财政部门对那些丧失职业道德、徇私舞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厉惩处,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他注册会计师恪守职业道德、防止重大欺诈案件的发生。